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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姓女童被姦殺案,軍方槍決江國慶,檢方查出是冤案,起訴許榮洲(左);但許昨又判無罪,當庭釋放,和律師步出法院。 記者廖國隆/攝影 |
「第一次自白,疑遭刑求;第二次請人代筆自白,他又不識字;第三次自白錄音帶遺失…」七次自白,每次都不一樣;高院法官審理女童姦殺案,以寫論文精神,逐一批駁檢方起訴證據,寫出一本厚厚的無罪判決。
檢方起訴指出,案發當天中午,身高一九五公分的士兵許榮洲,把在餐廳吃冰看電視、身高九十七公分的女童抱進廁所,強脫衣物以食指或中指性侵,致女童處女膜破裂。
許為阻女童喊叫,以手摀住她口鼻致窒息死亡,再以手指插入下體凌虐並摳出腸子。許接著把屍體從廁所窗戶塞出去,用樹葉覆蓋屍體,最後清洗現場,藏匿女童衣物;棄屍時,沾有女童血液的手摸過窗戶下方的橫隔木條。
許榮洲七度自白及關鍵血掌紋,成為檢方認定許榮洲涉嫌的有力證據。不過,高院合議庭指出,細看許榮洲七次自白,每次講的都不一樣,其中有多次出現重大瑕疵。
合議庭指出,第一次許接受軍事檢察官偵訊時,背部有三、四條人字型傷痕,疑似是刑求後的自白;許後來口述由室友代筆自白,但許不識字,是否清楚自白內容;第三次自白犯行的錄音帶遺失,無法與譯文比對。
許榮洲的智商五十至六十三,屬輕度智障;經四家醫院及調查局鑑定,認為許「在威逼情境下,可輕易獲得其未曾涉入案件之自白」。
判決書並指出,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有許多瑕疵,許榮洲自白以手指性侵女童,與解剖相驗結果完全不符。
女童下體傷口大且深,腸子破裂被拉出;軍事檢察官與法醫認定是以長度廿五公分以上、尖頭鋸齒狀的刀,刺進抽出至少兩次造成;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鑑定結果,也都認為用手指性侵不可能造成這樣的傷勢。但北檢執意認定是手指性侵。
此外,刑事局當年曾在命案現場採獲了四十六枚指、掌紋,比對後與許榮洲等四人的指掌紋相符;合議庭認為這僅能證明這些人曾經進過廁所,不能證明許榮洲犯案。
至於被檢方認定留有許榮洲血掌紋的木條,因已遺失,僅能透過照片判斷有無沾血;法醫研究所技術人員作證說「很可能」是血,但當年軍方檢驗認定沒有血跡。
法官逐一駁斥檢方的指控,認定沒證據顯示許榮洲是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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