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黃世銘被依洩密罪起訴的關鍵,是他將職務上所掌握的機密告訴無關的第三人並附文件,有基層檢察官重批總長的行為形同「賣案子」,「他可以賣,我們小檢察官為何不行?」黃的作法,是檢察官嚴守偵查不公開的壞示範。
黃世銘被控洩密,洩密的對象是總統馬英九,但馬英九卻以偵查中的機密作為處分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黨紀開鍘依據,馬以總統身分接收訊息,卻以黨主席之姿利用訊息,資料提供者,自是黃世銘。
從檢察官職業倫理而論,檢察官依照檢察一體的原則,並非絕對不能向上陳報偵查中案件,本案特偵組關係人鄭深元檢察官可向他的組長楊榮宗報告,楊榮宗也可以向他的檢察總長報告,但報告的分寸應到此為止。
同理,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可以向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報告,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可以向最高檢檢察總長報告,獨檢察總長就是不能再向上陳報,包括對檢察行政有督導權的法務部長也不可以,原因無他,制度使然。
檢察總長踰越分際,向馬總統說明關說案並提示通聯紀錄、監聽譯文,如果成理也合法,那麼每一個檢察官是否也可以將偵查中的案件對外洩露,讓有心人拿去利用?如此一來,檢察官的公信力何在?
基層檢察官說,黃世銘身為檢察總長,被刑事起訴還表示要等到一審判決有罪才下台,缺乏勇氣與人格,他估計黃世銘最快下周移審後,台北地院最快本月底才開庭,加上法官要閱卷的時程,接著就快要過年,到時黃世銘的任期也差不多要屆滿。
黃世銘的去留,無關台北地檢署對他涉案情節的法律認定,但檢察總長被指控洩密,對整個檢察體系卻有極嚴重的殺傷力,黃世銘此時該考慮的是個人利益與司法公信力何者為重,並適時做出明智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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