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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udn焦點要聞: 過失?故意?戒護士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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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故意?戒護士怎認定
Aug 1st 2013, 06:51

軍檢起訴269旅禁閉室戒護士陳毅勳,涉藉勢凌虐部屬致死,同為禁閉室的其他士官,卻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法界人士表示,一樣的操練行為,陳毅勳被認定有故意,其他的戒護士卻是不小心的過失,陳毅勳因被軍檢形容以不人道方式操死洪仲丘,觸犯陸海空軍刑法重罪,期間只以時間進行切割,先操洪的戒護士是過失,最末端的陳毅勳則是故意,留下律師辯護的絕佳空間。

法界人士說,所謂的過失行為,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洪仲丘死亡的結果看,彼此相牽連的結果,變成具有因果關係,269旅戒護室長蕭志明等人,軍檢畫出紅線,認為他們未照表操課,又未注意洪仲丘的體能狀況,以致操死洪而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

陳毅勳7月3日晨間活動帶隊操課時,因如殘酷虐待般的魔鬼操課訓練,還變本加厲,最後導致當天下午緊接著操課的李念祖等戒護士,發現洪仲丘呼吸困難,將洪送醫急救。

法界人士說,洪仲丘體力無法負擔,是接續產生,並不是單次的操課所造成,但一樣的行為,卻產生有人是過失,有人是故意的差別待遇。 如果有藉勢凌虐部屬致死的犯罪故意,彼此間應是構成犯罪聯絡、行為分擔的共犯問題,又如果是過失行為,主觀上,不具有要致人於死的故意上,也應全都論以過失犯才是,一半是過失,另一半是要操死人的故意,如此切割方式,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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