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在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特偵組在起訴時,主打職務的實質影響力,力陳林益世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經營運作,具有實質決定的影響力;不過,台北地院昨天的判決,顯然不買帳,讓特偵組從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以來主打的實質影響力說,首嘗敗績。
近來,特偵組以實質影響力說,著力最深的正是扁涉犯的龍潭購地案、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最早獲最高法院支持實質影響力的見解,判扁有罪定讞,並發監執行。
至於扁被告涉犯的二次金改案,在一審時,周占春法官採用法定職權說,認為總統的法定職權只有兩岸和外交,排除金融業務判扁無罪,二審時,逆轉改判扁18年徒刑,最後最高法院採用實質影響力的見解,判決有罪定讞。
去年10月,特偵組再次以實質影響力說,起訴林益世的貪汙行為,並在起訴書中,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的「洛克希德案」為例,認為總理大臣田中角榮,對於運輸大臣指示的職務權限行為,不以親力親為為必要,應兼指「職務密切關聯的行為」。
特偵組成立以來,每以實質影響力說,指控前總統乃至重量級的政治人物,都還算順利,但林益世案台北地院的判決,讓特偵組踢到鐵板。地院認為,林益世利用立委身分向中鋼、中聯喬合約,因中鋼、中聯為私人機構,不適用實質影響力,判決貪汙指控無罪。
法界人士說,要構成收賄貪汙罪的前提,須要公務員收賄行為與職務上行為具有相當關係,但所謂「職務上的行為」,因法條容有解釋空間,也創造出特偵組以實質影響力說的主張空間,加上,立委的職權在於審議法案及預算,喬事情到底算不算職務上行為,因而有了不同看法。
之前,特偵組偵辦牙醫公會遊說案,高院一度大逆轉改判8 立委有罪,另中藥商公會為推動修法取得調劑權行賄立委案二審也逆轉改判,改依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重判前立委邱垂貞、李俊毅等人有罪。
法界人士說,立委在法案、預算職權之外,是否具有職務的影響力適用,由於存有很大的模糊空間,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法官只能認事用法,並不能去創造法律,甚或是過度延伸解釋,否則就是違法判決。
職權認定或實質影響力
司改會:標準應一致性
【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昨天一審宣判,台北地院認定不構成貪汙及洗錢,輕判7年4個月。對此,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指出,對於判決結果,沒有意見,但希望法官在審理公務員涉貪案件,要採「職權認定」或是「實質影響力」,認定標準應有一致性。
高榮志表示,法官審判公務員涉及貪汙案,若採「職權認定」,量刑通常限縮,但採「實質影響力」一說,量刑範圍就很大,無論法官採用哪一種,都很容易造成民眾對於司法認定標準不一的誤解。
林益世案中,檢方求處無期徒刑,但院方卻判7年4個月徒刑,被質疑是輕判,高榮志對於法官的見解,不願批評,他認為法官採用不同的見解,在法界很常見。
周榮志說,林益世案中,合議庭的判決書中,花了很多心思解釋「實質影響力說」,另指林「充其量」是運用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幾乎可看出法官有意跳脫「職權認定說」或是「實質影響力說」的泥淖,解釋林的犯罪行為。
高榮志指出,林益世案可看出司法需要改革的地方,對案件的見解,不能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必須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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