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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蘋果日報>>頭條: 暫離施暴者自保 返家可請警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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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離施暴者自保 返家可請警隨行
Mar 1st 2013, 21:11

聲請保護令後反而遭施暴者殺死,曾有前例,前年5月女運將陳秀華因為長期遭丈夫陳建財家暴,聲請保護令後離婚,她曾上于美人電視節目《非關命運》,哭訴擔心逃不過陳男索命,不料節目播出後她竟被前夫持利剪刺死。專家提醒,受暴者報案時若評估自己有人身危險,應請求警方保護,若警方覺得有立即危險,可予以暫時安置。


可要求住庇護中心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指出,無論首次或長期受暴者,在聲請保護令時應與警方和社工共同討論,評估可能的危險,及報案後該進行的安全措施,例如先勿張揚已聲請保護令,以免刺激施暴者情緒失控,做出報復行為;此外,若覺得自己有危險,可要求暫住社會局庇護中心,以免報案後反遭施暴。
新北市婦幼隊隊長斯儀仙也說,許多聲請保護令者不太會把家務事告知別人,若公開請求司法或警方協助,「等於是把家醜外揚,容易激怒施暴人,此時要特別注意安全,應盡量避開聲請對象,若須返家拿東西,可請警方隨行保護」。

應有無縫支持系統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高涌誠認為,聲請保護令反遭毒手的問題不在修法,「家暴保護工作做到無縫接軌才重要,《家庭暴力防治法》就算制定得再好,若無社工或相關支持系統輔助,永遠會有疏漏空間。」他呼籲警方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強力介入,避免保護令聲請淪為形式操作。
記者何柏均、余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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