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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 星期五

udn焦點要聞: 無罪的理由 指紋、毛髮、凶器都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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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的理由 指紋、毛髮、凶器都存疑
Aug 31st 2012, 07:05

蘇建和案再審後的更三審上午宣判。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存有警方刑求取供的情事,在物證上,現場採得的指紋,經化驗為已槍決伏法的王文孝的指紋。毛髮部分,扣案菜刀上的毛髮為死者吳銘漢遺留的頭髮,並認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對被害人骨骼刀痕的鑑定,欠缺學理依據,不具專業領域內的普遍接受性與可信賴性,認為不能據此推定凶器至少有菜刀、水果刀、開山刀等3種,也不能推定行凶者為兩人以上。

發生於民國80年3月23日的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檢方指控是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以及王文孝等人所為,共砍殺吳銘漢42刀、葉盈蘭37刀致死。

高院再審後的更三審判決理由指出,現場採得的指紋,經化驗為王文孝的指紋,至於菜刀上的毛髮,經檢驗為死者吳銘漢所遺留的頭髮,而在王文孝、王文忠兄弟住處頂樓水塔取出的伸縮警棍,依相驗屍體證明書的記載,並無伸縮警棍所造成的鈍挫傷,警棍上也無血跡反應,排除為凶器。

無罪理由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關於被害人骨骼刀痕的鑑定,只是單憑被害人的骨骼「刀痕角度」逆推凶器種類,所為鑑定欠缺學理依據,不具專業領域內的普遍接受性與可信賴性,還說,法醫研究所的鑑定不能採為「殺害吳銘漢夫婦的凶器至少有菜刀、水果刀、開山刀等3種,而推定行凶者為兩人以上」的心證。

無罪理由指出,經比對王文孝前後供述,從起初數次坦承一人犯案,到來後改稱共犯還有王文忠、謝廣惠、黑仔、黑點4人,之後又將謝廣惠改稱為「長腳」,王文忠的供述多有不符,且有重要案情不符的瑕疵,也與李昌鈺博士現場重建鑑定,所呈現的血液噴濺痕或被害人屍體上所留刀痕不合。

判決指出,由於本案未查獲血衣、水果刀或開山刀等物證,加上警方也未查獲現場留下蘇建和等人的血液、指紋或毛髮等生物上的跡證,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方法,尚有合理懷疑空間,但均無法使合議庭產生蘇建和等三人確有參與本案的心證,因此判決三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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