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三死囚案,纏訟21年,從民國84年的死刑定讞,到如今的無罪確定,戲劇化的發展,怎是一個「冤」字了得。較貼近事實的講法,應該是蘇案凌遲台灣的司法,也折磨蘇建和等三人,過程中,平反蘇案人士在搶救蘇建和等三人的同時,我們更應一併搶救台灣的司法。
汐止吳銘漢夫婦到底是不是蘇建和他們殺的,在司法審判與救濟途徑上,我們的司法上午已經判決證據不足,但等於認定,人不是他們殺的,更因受惠於速審法的緣故,全案自此定讞。
結果導引出,在84年初,蘇建和等三人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確定後,最高法院在85年3月底,40多名刑庭法官公開站出來,為判決死刑定讞判決公開背書。加上歷審判決蘇案死刑的一、二、三審一堆法官,准予再審後的9位少數法官看法,因速審法的因素,勝過司法實務界的多數意見。結果既離奇又離譜,也凸顯速審法的存在價值,到底是在幫忙清倉難解舊案,還是在保護被告的人權。
一樁命案的審判竟然可以拖21年那麼久,當年19歲的蘇建和等三人,如今都已邁入中年。正因為蘇案證據上有瑕疵,歷任法官不願在自己的手上確定,最高法院一再發回,導致審判互推,全案徘徊在最高法院與高院之間。
當初,檢察總長陳涵為蘇案三度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都不准駁回,然而,在高院裁准進入再審程序後,再審更一審的又一次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死刑時,檢方又再上訴,不禁讓人聯想到,當初陳涵不是要「槍下留人」? 怎事後又要上訴到底,非得要槍決伏法才行,立場上的錯亂,民眾更看得霧煞煞。
當蘇案無罪判決一出,最高法院又忘了當年三度駁回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立場,又找出一些小錢包等不足以影響案情的細節,輕率發回更審,理由正是,沒有最高法院的法官願意在自己的手上,將蘇案定讞。
結果,速審法出爐後,最高法院樂得將定讞的壓力丟給下級審的高等法院法院來承擔,搶救蘇案的人士,21年來努力平反有成,但我們的司法誰來搶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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