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行為會構成刑事犯罪,如拿刀砍人,但也有「什麼都不做,也構成犯罪」的法律規定,律師李傳侯指出,像媽媽故意不餵嬰兒,就屬《刑法》「不作為犯」;本案媽媽沒打小孩,但法律上媽媽對孩子負有扶養照顧責任,即媽媽具有「保證人地位」,「如負有阻止義務卻沒阻止,法律評價上就跟直接下手沒兩樣。」
李傳侯指出,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有四,包括有犯罪結果發生(小孩被打傷)、沒做法律期待須做的行為(媽媽沒阻止)、不作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媽媽沒阻止,孩子重傷)、行為人具保證人地位(是孩子的母親)。
律師丁昱仁舉例說,美少女在海邊溺水,陌生人見死不救沒事,但現場救生員見死不救就是不作為犯。他指出,法律上保證人地位除來自親屬關係,還包括契約關係(如保母與受看護老人)、法律規定(肇事駕駛對傷者有救助義務)與危險前行為等。
丁昱仁解釋,危險前行為指的是「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對結果的發生有防止義務」,如男生追求女生起爭執,進而追逐女方,女生因恐懼慌亂掉進水池,若男方見死不救,就會被以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判刑。記者王吟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