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到飽餐廳糾紛頻傳,台中市政府消保官陳柏菁表示,常接獲因「吃不完要罰錢」、「限制用餐時間」等投訴,他建議業者相關規定務必事前公告;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提醒,「吃到飽」未必等同「吃到好又飽」,消費者最好先打探店家評價,再決定是否消費。
陳柏菁舉例,有民眾投訴到一家吃到飽火鍋店,抵達後才發現門口竟貼著沒吃完要罰3千元的告示;他說,基於不應浪費食物的共識,去吃到飽餐廳取用食物吃不完要罰錢,已漸為社會接受,每人罰一、兩百元不過分,但罰一、兩千元就不符比例原則,消費者可拒繳離開,再向消保官投訴。
陳柏菁指出,限時用餐規定也常有爭議,有民眾投訴一群人去吃限時2小時的燒肉店,其中一人晚上6時先到,其他人半小時後陸續到達,大夥原以為可吃到8時30分,不料店家8時就趕人;他表示,店家通常以第一個客人抵達時間為用餐計時起算點,但為避免爭議,店家應先告知,若消費者入座才知時間被限縮,便是廣告不實,據《消保法》可罰5萬至2500萬元。
蘇錦霞表示,無論是限時或罰錢,店家都應先公告,不可臨場才宣布處罰規定。她建議,消費者應先詢問店家相關規定,確認「遊戲規則」後再決定是否消費。
記者黃任膺、涂建豐
《蘋果》G+搬家囉!快點+1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