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次長蕭家淇上午說,有關南投縣長李朝卿復職申請,在尊重地方自治前提下,內政部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內政部在周一參考起訴書後,從起訴書當中南投縣政府的公務員自白,顯示李朝卿涉案情節重大,決定以公務人員懲戒法第4條處理,先移送監察院,再予停職。
蕭家淇說,內政部周五發文取得李朝卿案起訴書,內政部周一研究李朝卿的起訴書,發現李朝卿除了自身情節重大,涉及百餘件收賄情事,起訴書中還包含不少縣政府員工的自白,內政部認為情節重大且複雜,若李朝卿順利復職,那些已經作證自白的公務員將如何自處。
外界質疑,內政部受高層指揮,蕭家淇表示,內政部立場從未改變,基於地方自治,內政部本來就必須優先適用地制法,未來碰到任何案件也是如此,地制法第78 條第2項用「得准予復職」。
內政部參考當初的立法意旨,考量地方首長是任期制,如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過程中即予停職,常因司法程序冗長導致如同解職的效果,才會給監督機關內政部得准予復職的權限,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內政部就沒有實際的自由裁量權,只要地方首長提出復職申請,內政部都必須准許,過去已經有南投縣長彭百顯、台南市長張燦鍙、嘉義縣長陳明文和雲林縣長蘇治芬適用地制法,完成復職。
蕭家淇說,南投縣政府若要提出異議,內政部會尊重,依程序辦理。有關李朝卿停職後,要不要指派代理縣長,蕭家淇表示,李朝卿停職,直接由副縣長代理,若是死亡、辭職或解職才是內政部指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