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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三度入獄的立委顏清標,二○○九年五月假釋出獄時,明顯小了一號,甩掉了卅二公斤。 圖/本報資料照片 |
立委顏清標四年多前在立委任內被判刑定讞,因為沒有被褫奪公權,是「帶職入監」;昨天又被判刑確定、但褫奪公權,這次不能再行使立委職權。也就是說,顏清標失去立委的保護傘,檢方可直接將他發監執行。
依憲法增修第四條第八項條文,在會期中必須經立法院同意,才將能判決確定的立委發監執行;但因為顏清標被褫奪公權,立委資格喪失,不必受到會期中須經立院同意的限制。
立委顏清標被控非法持有槍械,最高法院於二○○八年判他三年六個月定讞;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說,顏未被褫奪公權,就仍保有立委資格。顏清標帶職入監,引發爭議,顏則宣布,放棄支領他的立委薪水。
事隔四年,顏清標再度當選立委,多年前的貪汙案如今確定,這次遭褫奪公權三年,立委身分是否喪失,又引起討論。
顏清標的情形,曾在立委徐志明身上出現。徐志明因貪汙於二○○五年被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確定。檢察官要抓徐去關,徐向法院聲明異議,且主張在會期中,檢察官要先經立法院同意才行;高雄高分院駁回後,徐向最高法院抗告。
最高法院當時作出裁定,公務員因案被判處徒刑,且經宣告褫奪公權,公務員資格的褫奪,應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這和褫奪公權期間的計算,沒有關係。
資深檢察官指出,從最高法院這項裁定可知,顏清標既然被褫奪公權,從昨天判決確定起,就不能再行使立委職權;檢察官要求他到案發監執行,不須經立院同意。台中市議會議長張清堂被褫奪公權,情形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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