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收賄、索賄弊案頻傳,立委提案修正採購法,懲罰行賄廠商,獲行政院工程會全力支持,昨天在立院迅速完成初審。未來賄賂官員的廠商被查獲判刑確定者,將公告列為公家機關拒絕往來戶,3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公共工程。
工程會主委陳振川上午表示,針對政府官員貪腐,法令已有明確且嚴厲處置,此一修法則可進一步抑制廠商「走後門」的念頭,防杜不法行為,並可與國際反貪接軌。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審查立委所提政府採購法各項修正草案,針對近期工程貪腐弊案連連,有委員提案在第101條增訂第15款,明訂對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列入「拒絕往來戶」黑名單。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為公共工程違法廠商懲罰條款,現行僅14款,主要是針對廠商圍標、綁標、借牌、變造合約、逾期完工等違法違約行為進行規範,違法行為重大者,最重處以3年不得參加公共工程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陳振川表示,工程會早自今年初即大力推動公共工程反貪腐行動,和工程界、法務部共同簽署反貪腐宣言,並比照國際新版政府採購協定對不法廠商的抵制措施,研擬修正相關法條,立委昨主動提案,顯示各界對此看法一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