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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udn焦點要聞: 酒錢算誤餐費 12年刑期減為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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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錢算誤餐費 12年刑期減為3.5年
Nov 28th 2012, 18:58

顏清標報公帳喝花酒,更審四次,愈判愈輕,主要原因有三個,包括法官從寬認定酒菜錢是誤餐費,貪汙金額幾乎減半;後來顏清標繳回貪汙款,犯後有悔意;加上案件纏訟超過八年,適用速審法減刑。

因為這三個原因,顏清標的刑期從一審重判十二年徒刑,大幅減輕為定讞的三年六個月。

檢察官當初起訴顏清標等人,一審把顏清標等人在酒家的花費都算成詐領公款,金額達三千五百四十多萬元;判決中甚至列出,顏清標等人還有一千三百多萬元的酒帳未付。

到了二審,法官認為在酒店花的酒菜錢可以算成誤餐費,不屬於貪汙範圍;只有給小姐的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才屬於與議事無關,純私人娛樂花費的非法支出。

更一審到更四審都維持這種看法,顏清標等人的貪汙金額,因此從三千五百多萬元減到一千八百多萬元。顏清標的刑度,也從一審的十二年徒刑,二審就減為八年,更三審再減為四年半。

判刑減輕,顏清標和檢察官都有意見。顏清標以「歷史共業說」為己辯解,強調拿酒店的發票、單據報銷公帳,是全國各級民意機關行之多年的慣例,會計只做形式審查,他沒有貪汙犯意,喊冤說判太重。

檢察官則上訴,反對將貪汙金額剔除「酒菜錢」,並主張不應適用速審法為顏清標等人減刑。

最高法院各打五十大板,駁回檢察官及顏的上訴。刑四庭指出,二審到更四審法官都剔除酒菜錢,檢察官之前未反對;直到更四審後才「態度丕變」,這不算是法律面的上訴理由。

刑四庭也表示,喝花酒屬私人娛樂,不能報公帳,這是「普通常識」,顏清標的辯解,也不符合上訴的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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