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王金平上午表示,立委領取的經費合法性沒有問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文規定,應編列辦公事務預算,「這不是法源,什麼叫法源?」他說,編列有法源依據,但是編列的項目額度,合不合理,值得檢討。
立委領取相關補助津貼的法源依據引發爭議,立法院周四下午舉行朝野協商,討論這些相關津貼是否刪減。
王金平說,這件事情牽涉立委問政資源,他請各黨團整合立委意見後,再召集朝野協商。讓所有立委都知悉了解,做出的結論大家才會信服,重新檢討,重新務實調整,該刪則刪,該減則減,是比較理性的做法,「這樣不是很合情合理的處理嘛」。
王金平表示,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院應編列公費助理與辦公相關事務預算,這項條文指的是什麼,大家應該再了解一下。他說,辦公費用事物包括文具、各種交通、通訊,都是辦公所需,這便是編列的依據。
王金平說,他所謂的「措施性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的預算,等同措施性法律,民國89 年朝野協商後,立委補助費預算編列通過,就變成措施性法律,後來每年都這樣沿用。現在如果有人覺得不合理,也可以檢討,但他身為立法院院長,不宜以個人身分說哪項該刪,哪項該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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