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將協商,處理立委補助費爭議。朝野政黨「九A立委」都將掀開底牌。國民黨已經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立委贊成全刪,喊出「不會比國民黨少」的民進黨,會掀出什麼的「底牌」?大家都在看。
不過,在「人人皆曰可刪」的社會氛圍下,朝野競相叫價,「九A全刪」、「沒法源全刪」都有人喊;但立法院預算書猶如一本「爛帳」,用途科目錯誤百出,若要正本清源,應將預算書退回重編,盡速落實法制化。
關於立委相關預算,立法院的幕僚單位「預算中心」已連續多年示警,「提醒」立委「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尚未法制化,宜立法明確規範。不過,立委「官大學問大」,歷年審查自家預算,根本不在乎「法制化」問題,直到這次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引發爭議之後,才被抓到自己也犯了「於法無據」的錯誤。
雖然立法院長王金平搬出「措施性法律」,主張立法院預算經過審議及三讀,廣義來說也是一種「法律」;但針對立委待遇或報酬,大法官在民國八十一年作出第二九九號解釋已表示:「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或報酬,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大法官要求立委待遇或報酬,應該先有「法律」規定,不能僅以審查預算的「立法」程序含混取代。
大法官並表示,立委制定受領報酬的情形,必須「與其行使職權有直接關係而非屬於個人報酬性質之必要費用,如何於合理限度內核實開支,妥為訂定適當項目及標準,以為支給之依據」。簡單來說,現在的爭議─包括立委待遇要有法律依據、各種津貼或補助不能變成個人報酬,且須在合理限度內實報實銷,大法官都已說得清清楚楚。
但這樣明確的標準與要求,廿年來,不但沒有立委認真看待,連立法院每年編列的預算書,也未符合大法官解釋的精神。例如,正在立院待審的明年度預算書,包括立委的文具郵票費、行動及自動電話費、油料費及高速公路通行費等屬於「業務」性質的經費,竟然統統被塞在「人事費」裡,根本是魚目混珠;更別提國外考察不分遠近每趟都可請領十六萬元,完全不符「合理限度內實報實銷」的要求。
立委過去審查預算,動輒要求退回行政院重編,如今問題發生在自己頭上,若要洗刷「九A」的汙名,在痛下決心大砍特砍之前,更應該把預算書退回立院重編,先符合「法制」、「合理」的要求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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