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核電廠不延役,核一廠甚至考慮提前除役,但如何除役,確是個問題。台電核電部門主管表示,如果沒有低放最終處置場,核一等核電廠在運轉執照滿期後,將面臨既不能再運轉繼續服役,但也無法除役的尷尬情況。
根據經濟部規劃,核一廠一號機預定107年除役、核二廠108年除役,是否提前除役,政策仍未做最後決定。但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核子反應器的除役計畫,經營者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三年前提出。
另外,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拆除或移出之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應貯存於主管機關核准的設施。又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申請時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也就是說,核電廠除役必須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而且還要完成國內最終處置場的興建(雖然也可以在國外找最終處置場址,但評估認為機率極低)。如果沒有最終處置場,不延役的核能發電廠就無法進行除役。
然而目前經濟部推動的國內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場的興建,現在連「選址」關卡還都無法闖過。如果沒有低放最終處置場,核一等核電廠在運轉執照滿期後,將面臨既不能再運轉繼續服役,但也無法除役的尷尬情況。
【記者沈明川/台北報導】
繼7月初正式公告金門縣烏坵鄉以及台東縣達仁鄉為建議核廢料最終處置候選場址之後,經濟部日前又已正式行文金門與台東兩縣府協助舉辦公投。不過,相關人士評估認為,公投「成功」的渺茫。
有關主管私下認為,經濟部恐怕必須建議修訂選址條例,否則低放選址恐怕永遠不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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