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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上午擠滿關切蘇建和案的學生、人權團體。 記者陳志曲/攝影 |
纏訟廿一年的吳銘漢夫婦命案,再更三審昨天判決蘇建和等三人無罪定讞。
蘇建和等三人被羈押四千一百六十九天,可依刑事補償法聲請補償金;若獲核准,每人最高可獲賠二千零八十四萬五千元。
法界人士表示,「冤獄賠償法」去年六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改名為「刑事補償法」。任何被告在獲判無罪確定之前,如果受羈押,都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聲請補償金;依羈押的天數,每天折算補償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依刑事補償法規定,羈押的被告除非是製作假證據,或者有誤導偵查、審判的行為,否則都能獲得刑事補償。依照這項標準,蘇建和等人應該可以獲得補償。
蘇建和等三人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被羈押,一直關到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也就是台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三人無罪時,當庭釋放。三人被羈押十一年五月又四天,失去自由長達四千一百六十九天。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蘇建和等三人聲請刑事補償,受理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將審酌三人當時自白犯案是否受到警方的刑求逼供。若警方不當取供,三人將可依最高每天五千元來計算補償金,每人可獲賠超過二千萬元。
但如果蘇建和等人被羈押,是因為「可歸責自身」的事由,亦即本身有過失;那麼補償金額將減為每天一千元到三千元算,每人獲賠金額也相當可觀。
刑事補償金目前獲賠最高金額的是遭冤死的空軍前士兵江國慶,江的家人獲得一億多元的補償金,但這是對「死刑執行者」的補償。
蘇建和等三人則是「人身自由拘束」的補償,與江國慶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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